关于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有关财政财务问题的通知 2008-04-07 16:53
晋财综字[1998]143号
各地、市、县财政局,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推进我省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有关财政、财务问题作如下规定:
1、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住房公积金核算到职工个人。
2、职工在我省范围内调动工作,其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通过转账方式转入调入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调出我省可由本人支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调入我省的职工须重新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补交在调出地支取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3、凡委托银行归集住房公积金的,手续费率一般按当年住房公积金归集额的5‰确定;委托贷款手续费率按不高于贷款利息收入的5%确定。
4、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从1998年起都要建立委托贷款风险准备基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呆账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用于核销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坏账损失。坏账准备金用于核销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应收利息的坏账损失。呆账准备金自1998年起,按年末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抵押贷款除外,下同)余额的3‰提取,坏账准备金余额达到年末委托贷款应收利息余额的1%为止,今后余额不达1%时,按差额提取;坏账准备金自1998年起,每年按年末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抵押贷款除外,下同)应收利息余额的3%提取,坏账准备金余额达到年末委托贷款应收利息余额的1%为止,今后余额不达1%时,按差额提取。
5、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由于下列情况不能收回的可列为呆账。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贷款;
(2)借款人死亡,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3)借款人遭受重大的自然灾害,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6、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应收利息由于第5条所列情况不能收回的可列为坏账。
7、呆账损失的核销,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按下列规定办理:
(1)当年形成的呆账损失,按贷款户为单位,每户不满5万元的,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查后,报上一级财政部门批准核销。
(2)当年形成的呆账损失,每户在5万元(包括5万元)以上的,逐级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查后,由省财政部门批准核销。
坏账损失的核销,一律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查后,报上一级财政部门批准核销。
省公积金管理机构形成的呆账、坏账损失直接报省财政部门批准核销。
由各地、市财政部门批准核销的呆、坏账损失,要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8、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申请核销呆、坏账损失时,应填报“山西省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申请表”(式样另文下发),并附详细说明,按规定程序上报损失。各审查部门要严格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经有权批准部门批准的“山西省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申请表”作为核销的记账凭证。
9、各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上交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省级单位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省级单位住房公积金所产生的业务收入减去相应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和银行手续费后的余额计提。
10、因会计年度与住房公积金结息年度不一致而产生的应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年终按上一结息年度结息总额的50%预提。
11、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须在全省建立住房公积金报表制度。各级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按照《山西省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报表按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一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须将全省的汇总报表按时报送省财政厅,月报须在月份终了后20日内报到,季报须在季度终了后30日内报到,年报须在年度终了后45日报到。
山西省财政厅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