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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6-20 9:33:11 阅读(1298) 评论(2)
市直各委局办、人民银行运城中心支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业务,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省建设厅、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晋建金管字[2007]390号)有关规定,参照其他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在原有管理办法基础上提出补充规定意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一次会议已审议通过,现将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存工作补充规定
2008-4-7 16:54:51 阅读(6847) 评论(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支持城镇居民住房消费,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依法实行担保,由运城市政府确定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
第四条 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各县(市、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由管理中心授权所在地的管理部办理。
2008-4-7 16:53:22 阅读(1293) 评论(1)
晋财综字[1998]143号
各地、市、县财政局,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推进我省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有关财政、财务问题作如下规定:
1、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住房公积金核算到职工个人。
2、职工在我省范围内调动工作,其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通过转账方式转入调入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调出我省可由本人支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调入我省的职工须重新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补交在调出地支取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3、凡委托银行归集住房公积金的,手续费率一般按当年住房公积金归集额的5‰确定;委托贷款手续费率按不高于贷款利息收入的5%确定。
2008-4-7 16:52:24 阅读(941) 评论(1)
为了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货币化分配进程,全面建立住房新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晋政发[1998]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指导思想是,以国发[1998]23号为指针,稳步推进全省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我省实际情况的城镇住房新制度。通过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启动住宅消费,拉动经济增长,不断地解决城镇居民对住房的需求。
2008-4-7 16:51:00 阅读(1402) 评论(2)
晋政办发[2002]24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山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五月三十日
山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指导意见
为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社会效益,支持城镇居民住房消费,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维护借贷款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号)、《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